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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见义勇为被评烈士 子女高考可加20分
2013-03-15 16:22:00
  由省综治办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》于日前实施

  日前,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》开始实施,从住房保障、医疗救助和子女教育等多个方面,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,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。今后,见义勇为英雄将不再流血又流泪。

  昨日,全省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。记者获悉,由省综治办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》已于日前实施。《意见》从住房保障、社会保障、医疗、教育等多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,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标准。

  根据新规,见义勇为死亡被评为烈士,其子女可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加20分。

  9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意见 明确见义勇为标准

  去年,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等7部门发布了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》。日前,四川省综治办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》。

  省综治办相关负责人表示,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尚行为,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可是在实践中,由于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、补偿标准不明晰、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,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保护,社会上出现了“不敢帮”、“不愿帮”的现象。

  《意见》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行为标准,即公民在法定职责、法定义务之外,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,提出了“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”等多项政策措施。

  见义勇为被评为烈士 家属享受相关待遇

  《意见》明确规定,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,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,依法评定为烈士,其家属按照《烈士褒扬条例》享受相关待遇。

 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,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,按照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;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,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。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。

 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,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,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,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县(市、区)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解决发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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