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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校学历已得到承认 拥有者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
2008-10-30 16:22:00

  前段时间,党校学历的效力问题引发社会热议。29日,新华社受权发布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显示,党校学历可有条件地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。 


  《条例》共60条,分为总则,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,班次和学历,教学工作,科学研究工作,学员管理,队伍建设,机关党的工作,行政管理、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,执行与监督,附则等11章。

  《条例》在第三章《班次和学历》中规定,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。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、经考核合格的,取得党校学历。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,应当及时补训。补训合格的,取得党校学历。

  《条例》还明确规定,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党校,依法取得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权,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,招收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的研究生,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。

  据了解,党校学历在我市干部人事系统受到承认,持有党校学历者可跟其他国民教育学历者一样,参加我市多项人事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,也可报考国家公务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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